1.针对意外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部分,不区分有无医保,每次事故个人缴费部分在500元及以下,按照100%赔付。其中:1、我司续保客户,在首张保单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意外事故不考虑等待期)事故,不认定为既往症,属于保障范围:2、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2.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上述规定限额之中。3.本产品仅限承保18个月(含)-18周岁的幼儿、未成年人、在校生等。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应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4.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5.被保险人发生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事故时,定点理赔医院为条款中规定的释义指定医疗机构。6.在每一保险年度,我公司对于上一年度已经赔付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疾病及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医疗,初次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不承担保险责任。7.本保单每人意外伤害门、急诊限额5000元,其中每次事故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0元,给付比例80%.8.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则按照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照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未购买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按照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照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9.疾病住院保障,设置30天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不受等待期限制)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并因该事故或疾病产生医疗费用在扣除国家规定的自费部分后,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或新农合医疗先赔付,剩余部分扣除100元免赔后按90%赔付,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部分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