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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0110)人保1-4类(10+1+50)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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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险方案仅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4类职业,18周岁(含)至64周岁(含)的人群。2.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不同保障项目中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累加,保险人仅按照较高一项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3.本保险方案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4.本保险司法管辖区域为安徽省。5.本保险方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的,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按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进行赔偿:其他情形按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70%进行赔偿。2024年3月20日意外医疗保额范围内增加门诊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即意外门急诊和意外住院共享意外医疗总保额)。6.本保险方案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日给付标准50元,每次事故免赔日数3天,每次事故最高给付14天,累计总给付数90天。7.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条款》调整《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金额,约定如下:被保险人出险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5类及以上职业,则其保险金额调整为0,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8.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使用《附加约定或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障区域保险条款》调整《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的区域,约定以下地区所有医院及以下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及申请住院津贴部分均不在赔付范围内:(1)河北省的承德市、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固安县所有医院、馆陶县人民医院:(2)河南省的信阳、洛阳、新乡和新密所有医院:(3)山东省的禹城、潍坊市高密县、莱阳、青岛即墨市、济宁市金乡县、枣庄市、烟台市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4)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5)江苏省的徐州、南通所有医院:(6)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7)四川省宜宾市、内江市所有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自贡市荣县人民医院;(8)吉林省所有医院:(9)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10)广东省湛江所有医院:(11)内蒙古通辽市、锡林郭勒盟所有医院;(12)黑龙江省所有医院;(13)安徽省当涂县所有医院。9.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人保财险客服热线95518报案。否则,因延迟报案导致保险人对于事故标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意外死亡保险事故须在12小时内报案并且提供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提供的意外死亡证明,对于超过12小时报案且无法提供确切意外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尸体检验报告:否则不予理赔。11,本保险对于意外伤害、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均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为前提,任何疾病导致的被保险人任何治疗费用不在本保单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