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约定:(一)1、被保人年龄:18-49周岁。2、职业类别:1-4类职业。3、限投三份,多投无效。4、意外门急诊检查费限额300元(包含化验费、CT、X光片、心电图、彩超、核磁共振等),门急诊医疗费无限额。5、理赔仅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保用药。6、出险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权拒赔。(二)(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的,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按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进行赔偿;其他情形按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进行赔偿。(2)意外住院津贴:每次免赔日数3天,每次最高给付90天,累计总给付日数180天。(3)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大地财险客服热线报案。否则,因延迟报案导致保险人对于事故标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以出险时的职业类别确定,保险公司仅负责职业类别一类至四类(含),超过四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方案同一个保险期间内同-被保险人购买不得超过3份,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3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5)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中国大地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 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条款为准。(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 -级对 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