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约定1、本方案每人最高投保三份,保障期间1年 。2、本方案被保险人承保职业为1-4类职业。若出险时职业类别超出4类职业不属于赔付范围。3、本方案保障对象为18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人员,非健康体投保无效。4、就诊医院:国家二级公立(含)以上医院。 (非公立社保定点医院、民营医院拒赔。)门诊限额2000元。5、意外身故、伤残(依据保险合同载明的比例确定):意外伤残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颁布的《中国保险行业人身标准评定标准》(1-10级伤残评级),伤残保险金按照一级 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10%的比例给付。6、意外医疗:仅赔付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仅限保险期间内、保障到期后的任何费用不予报销)。依照承保地医保目录内用药,有医保报销扣除100元免赔后90%报销;无医保免赔200元,80%报销。7、意外伤害住院补贴:50元/天。免赔3天,从发生住院医疗第4天起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50元/天,单次事故最多赔付1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8、高空作业限高2米,所有高空作业人员(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职业类别均为5类及其以上人员不予理赔。9、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向本保险公司报案。超过48小时未报案的,对于无法确认责任事实的事故,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意外死亡保险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案并且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对于超过24小时报案且无法提供确切意外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被保险⼈尸体检验报告;否则不予理赔。10、本方案项下不承担猝死责任,如双方对于死亡存在事故争议需提供尸检证明;因疾病引发的任何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11、常见除外责任:社保外用药、高空作业(2米之上)、自杀、酒驾、无证驾驶、打架斗殴、腰椎病、牙齿美白修复等属于除外责任。以上保障详情和投保须知仅供参考,不做为理赔和诉讼的依据。具体保障内容以保险公司正式保单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