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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甲

(W10128)人保1-4类个单1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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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限投3份,多投无效。生效日期为T+3。2.本产品承保年龄为18-64周岁,超出年龄范围无效。3.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需属于《职业分类表》中的1-4类职业,详细请参照我司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从事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职业的,职业类别以高风险职业为准。出险时从事职业类别高于4类职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除外责任:高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由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5.本保险中医疗相关保障仅限于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且需属于医保目录内用药。6、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按照赔付比例100%进行赔偿,门急诊限额5000元;未经医保报销的,按照200元免赔,80%赔付,门急诊限额2000元。7、意外死亡保险事故须在12小时内报案并且提供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提供的意外死亡证明,对于超过12小时报案且无法提供确切意外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实体检验报告,否则不予理赔。8、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从发生住院医疗第4天起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单次事故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全年累计以90天为限。9、本保险对于意外伤害、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均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为前提,任何因疾病导致的被保险人任何治疗费用不在本保单范围之内。10拒保医院:北京平谷区密云区、天津静海区、滨海区、山东烟台市、内蒙古赤峰市、辽宁铁岭市,吉林四平、河北青县、青龙县、廊坊市、山东禹城市、江苏徐州市、河南开封市、信阳市、鹤壁市以及四川甘孜地区的所有医院。